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银龙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银龙应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保险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10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明杰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王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