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刘翔,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地的约哈。

被执行人:地的约哈,男,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执行人:沙林,男,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的约哈、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电费收入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对该电费收入享有质押权,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电费收入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并划拨被执行人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人民币*万元。须将提取款项划拨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账户名:不良贷款回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南二路支行,账号:5115602001929777)。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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