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2562U。

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舒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国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毛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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