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东郊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诗敬。
诉讼代表人: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程贤杰。
委托代理人:孙爱兰,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被告搬离并腾空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48号楼北起2号、3号营业房屋,返还占有的原告房屋;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1040元,经济损失数额相当于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占有使用原告房产的租金收入(计算租金的依据为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认纪字[2020]001号文件),以及起诉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损失(标准同上);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名称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9.3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