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傅崇凤,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被申请人:张丽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傅崇凤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张丽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芬支行工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保全标的为5.6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交纳诉前保全费58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张丽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芬支行账户(账号:60×××98)内的工资5.625万元。
停止支付12个月,时间从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宏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