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洪,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贞,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住所地:贺州市星光路汇豪国际城上海商业街。 负责人:贝为科,该行行长。 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镇太兴街70号。 诉讼代表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公司。 管理人负责人:王少华。 被告:黄滨,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第三人:贺州市广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西环路联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生。 第三人:贺州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太兴街70-1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方。 第三人:彭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强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滨、第三人贺州市广厦机电有限公司、贺州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翠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21)桂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庄承羽对被申请人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陈强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滨、第三人贺州市广厦机电有限公司、贺州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翠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原告陈强生的起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之规定,因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依法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立峰 审 判 员 周成才 审 判 员 陈小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傅 媛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