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工业园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夏思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南,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吕超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开户的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81,182.53元。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开户的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81,182.53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425.91元,由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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