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李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学明与被告李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曾学明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学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学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曾学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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