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高台县南华镇礼号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华镇礼号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台金地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利害关系人:夏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南华镇礼号村委会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724财保4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7日,高台县法院作出(2017)甘0724民初373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华镇礼号村委会在高台县振兴城市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贴款86万元予以冻结。2017年12月11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甘0724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南华镇礼号村委会给付高台金地公司工程款本金2858104元,利息200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58104元。若逾期则由南华镇礼号村委会自逾期之日按照月利率6‰承担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调解书生效后,南华镇礼号村委会未履行该调解书义务。高台金地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2月1日,高台县法院通过协执冻结的方式,从高台县振兴城市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取拨付给南华镇礼号村委会5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贴款,并支付于高台金地公司,尚有36万元未协执提取。

复议审查中,复议申请人南华镇礼号村委会与高台金地公司、夏某某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高台县法院通过协执冻结的方式,从高台县振兴城市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取其应支付南华镇礼号村委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贴款36万元,其中15万元由高台县法院通过南华镇礼号村委会支付于夏某某,用于抵顶夏某某承建礼号村委会6号、7号小康住宅楼工程款。剩余款项由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台金地公司领取,以冲抵本案案件款;2、夏某某配合并与南华镇礼号村委会积极组织尚未入住的建档立卡户入住,便于高台县振兴城市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时将该款拨付至高台县法院。

达成上述协议后,南华镇礼号村委会书面提出撤销复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申请人高台县南华镇礼号村委会撤销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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