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杨某,女,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李某,男,住甘肃省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550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金12550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审理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案件材料,经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李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静轩 书 记 员 梁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