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建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伊吾县。
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号翰林尚苑**栋**、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福军,该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原告黄建松诉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建松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建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建松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海鹏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