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严双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双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