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二层9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迅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4151号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迅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迅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101,721.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迅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101,721.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军欢 审 判 员 胡玉凌 人民陪审员 王希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