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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畅源融信大厦14-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A5KU5C

负责人:李有根,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培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刚察县哈尔盖镇热水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579909650J

法定代表人:宝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2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625259

法定代表人:刘学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刚察热水煤炭产业园区融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刚察县哈尔盖热水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698544164D

法定代表人:李民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青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青海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刚察县热水夏格尔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产业园区融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7612494.96元。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青海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名下×××(起亚牌智跑)、×××(起亚牌索兰托)的车辆。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称其享有对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恒科煤业有限公司、青海中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上述三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书,其中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恒科煤业有限公司、青海中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均否认存在到期债权。根据申请人中国华融青海省分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青海四维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高原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浙商回归创业园一期10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XXXX号)。2021年9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四维有限公司所有的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8号世贸中心写字楼1101、1801、1901总计5761.18平方米的房产。本院在查封被执行人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夏格尔商城(权证号为刚房权证2013字第XXXX号)商业楼时被告知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法查封。2021年9月23日在核查被执行人青海四维有限公司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建材园区内房屋总建筑(面积10900.55㎡)及土地使用权(面积66817㎡)时,发现该房屋总建筑和土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4月9日由青海四维有限公司转让给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现该房屋总建筑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所有人为青海德祥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查封。9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刚察县热水夏格尔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青海海润选煤有限公司院内选煤设备一套。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进行网络查控。通过六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以冻结金额27707506.96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本院查明 对本院已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青海省分公司申请暂不予处置。经审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青海省分公司详尽告知以上情形并询问还有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刚察县热水夏格尔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刚察热水煤炭融鑫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青海省分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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