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叶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被申请人:钟某,男,1980年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身份证号码:441××××。

被申请人:苏某,女,1984年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16日前还清,至今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44500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条》,确认上述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钟某、苏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叶某人民币44500元。

申请费304.69元,由被申请人钟某、苏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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