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2021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徐某某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舞钢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1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