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卫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潘荒东岭。 法定代表人:牛卫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璐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牛卫云与被告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张璐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牛卫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牛卫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牛卫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