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文因与被上诉人叶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文于二审中提交了由叶发平于2018年3月27日向张文签名出具的欠条涉金额1300000元、叶发平于2020年3月28日向张文签名出具的欠条涉金额1252000元;现张文依据叶发平于2020年4月28日向张文出具的借条943600元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对于涉案借款事实包括出具借条当日是否真实发生943600元的借款事实、或该943600元是否由前述借款经双方结算而来、以及如叶发平欠款属实,在欠款过程中,是否向张文偿还款项以及金额;涉案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情况一审均未予查明。本案宜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合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6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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