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金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王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韦金昌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