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村。经营者付超。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23291814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50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3291814号“美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6类,涉案的液压气减压阀在此商标类别中,目前该商标在核准有效期范围内,法律状态稳定。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广和使用,“美的”商标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可。2021年1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23291814号“美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维权,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经原告调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平台上的“u[2200610838031]”网店(掌柜为呆萌的大鹅)销售的“家用煤气灶减压阀带表可调节液化气钢瓶调压器燃气灶配件低压阀门”中使用了“美的”商标或商标性使用“美的”文字,该商品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第23291814号“美的”商标专用权。“u[2200610838031]”网店在页面上使用“美的”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具有一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并认为,2018年3月14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3291814号“美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等,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2020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就所有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为自授权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该事实为(2020)皖029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在2021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违法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及提起侵权诉讼,授权期限为授权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0年6月28日,经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全的证据显示,ID为“呆萌的大鹅”的店主在其名为“u[2200610838031]”的淘宝网店销售的“家用煤气灶减压阀带表可调节液化气钢瓶调压器燃气灶配件低压阀门···”商品上标有“美的”标识,经原告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前述标识位置醒目、突出,向消费者标明了商品的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将其与涉案第23291814号“美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且被告在其网店所售商品标题上使用了“美的”文字,以上行为整体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第2329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淘宝网批露,ID为“呆萌的大鹅”的店主真实身份即为被告,故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在网店页面上使用“美的”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本院已认定被告的行为整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无须另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故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亦未举证证明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价值、声誉,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原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以及保全证据费用40元,合计504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第23291814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合理费用5040元,共计1704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负担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