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11楼自编1102房。
被执行人:岳少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775号裁决,被执行人岳少甫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08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167元等。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岳少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岳少甫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岳少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岳少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1执1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岳少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岳少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