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邹利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华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志伟与被执行人邹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邹利华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黄志伟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9276.5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与被执行人邹利华取得联系,向其依法送达执行手续,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邹利华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邹利华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黄志伟表示和被执行人邹利华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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