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孙盼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湛江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翠与被告孙盼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盼盼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孙盼盼向原告杨翠偿还在湛江市荣盛中央广场17#楼做杂工工资204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孙盼盼作为包工头在湛江市荣盛中央广场施工。2018年,原告在湛江荣盛中央广场17#楼做杂工,被告孙盼盼承诺拖欠的工资在2019年11月30日偿还。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欠条合同关系合同有效,被告应该坚守信用履行欠条合同义务,但被告几年以来一直以各种理由借口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盼盼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经被告雇请,原告在湛江市荣盛中央广场17#楼项目从事扫地、浇筑、清理木板、搬钢管等杂工工作。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工资为150元/天,按天计付原告的工资。2019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款人孙盼盼欠到杨翠共计20470元。欠款人事由杨翠在2018年全年在湛江荣盛中央广场17#楼做杂工工资,欠款人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偿还。被告孙盼盼在欠条落款处签名捺指模。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仍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基于劳务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被告尚欠原告的劳务费2047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实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欠款20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盼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翠劳务报酬欠款20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5元,减半收取计155.88元,由被告孙盼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霜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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