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开明,男,藏族,1965年10月20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

申请执行人:罗正云,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执行人:甲央,曾用名降央,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

审理经过 余开明、罗正云与甲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33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同意(2021)川333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中80000元债务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000元于2021年7月7日之前支付,第二期2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2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2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

上述款项由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执行;

本院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甲央承担,连同第一期案款一并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其约定期间履行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2021)川3333执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中止本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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