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衢机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78号润景园著15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660404748E。
法定代表人:祝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红花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65292M。
法定代表人:马新占。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衢机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衢机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衢机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衢机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