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某,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