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某,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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