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耐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其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耐君与被申请人胡卫国、金其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耐君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裁判认定纠纷起因系申请人深夜敲门后发生口角,而后申请人儿子加入冲突,造成申请人损害后果,显然系错误认定事实;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方有两人参与冲突,判决申请人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被告辩称
胡卫国、金其英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李耐君与其儿子徐大卫主动上门寻衅闹事是纠纷引起的主要原因;申请人的受伤与胡卫国没有因果关系,胡卫国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印证申请人陈述的真实性。据此,被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对在案所有证据分析,能够证实申请人的损伤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李耐君、胡卫国、金其英及徐大卫因琐事发生冲突过程中造成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所受的伤是由被申请人所造成的。徐大卫的证言尚未能够证明其参与冲突时申请人已倒地受伤的事实,与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发生冲突倒地受伤后,其儿子徐大卫才参与冲突的陈述存在矛盾,且与被申请人胡卫国、金其英称申请人受伤系由徐大卫撞到的陈述不一致,故本院对申请人所称其损伤后果是由被申请人胡卫国所造成的诉讼主张,不予采信。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冲突起因系申请人深夜到胡卫国家门后引发口角,申请人方两人参与冲突,且冲突的地点在被申请人家里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申请人承担70%责任,被申请人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人民币50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述处理均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李耐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耐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