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息县钰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波,男,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息县钰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息县钰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息县钰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一凡 书记员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