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中阳溪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中阳溪欧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A8CM67。

投资人:李凡湘。

被告:李叶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勇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中阳溪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中阳溪建材厂)、李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阳溪建材厂、李叶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煤款共计陆万柒仟玖百肆拾元(小写67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本做煤炭生意,2019年5月原告做生意时与被告李叶盛相识,因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中阳溪新型建材厂(以下称中阳溪建材厂)生产经营需要大量内燃煤,得知原告做此生意后,被告李叶盛就开始联系原告从原告处进货,并由原告从安顺市平坝区大硐坡煤场发物流到被告厂内。原告从2019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被告李叶盛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部分煤款,后经双方结算,尚欠煤款67940元,并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内容为:“今欠贵州高勇煤款陆万柒仟玖百肆拾元(67940元)。”的《欠条》,署名李叶盛的同时还加盖了芷江侗族自治县中阳溪新型建材厂的公章,并口头承诺于2019年12月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称没有钱支付,后被告李叶盛于2020年6月30日在原《欠条》内容左下角加写了“2020年9月-12月付清”,并再次署名李叶盛,但2020年9月后原告再次找被告支付煤款,被告李叶盛又称没钱支付,从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的煤炭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结算确定,被告依法应支付尚欠的679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中阳溪建材厂、李叶盛均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高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中阳溪建材厂的企业公示信用信息及被告李叶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中阳溪建材厂主要负责人工作公示栏照片三张、高勇与李叶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七张、《欠条》一张,被告中阳溪建材厂、李叶盛均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为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高勇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勇从事买卖煤炭生意,在2019年5月因生意往来与被告中阳溪建材厂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也就是本案的另一被告李叶盛认识。后因中阳溪建材厂生产原料的需求,由李叶盛代表中阳溪建材厂负责联系原告从原告处购进内燃煤。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中阳溪建材厂还欠高勇货款67940元未向高勇支付,中阳溪建材厂于2019年8月20日向高勇出具《欠条》一张,李叶盛也在《欠条》上署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勇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中阳溪建材厂交付货物即内燃煤的义务,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买受人也就是中阳溪建材厂也接受了货物,故理应向高勇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欠条》予以佐证,且本院也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查核实,故本院对高勇要求中阳溪建材厂向其支付货款6794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李叶盛只是中阳溪建材厂负责对外联系购进货物的工作人员,与高勇之间并无买卖事实,二者之间并不构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故对高勇主张李叶盛向其支付内燃煤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阳溪建材厂、李叶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芷江侗族自治县中阳溪新型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勇支付货款67940元;

二、驳回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5元,减半收取计749.25元,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中阳溪新型建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源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晔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