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34246911。
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鑫工装饰工程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鞋城八路与淮海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2NJCAD87。
经营者:孙理想。
被执行人:孙理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鞋城八路与淮海路交叉口西100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鑫工装饰工程部、孙理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鑫工装饰工程部、孙理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宿州市埇桥区鑫工装饰工程部、孙理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