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佰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武经,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佰国与被告汪武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佰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佰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旻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