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水利经济民警大队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丽与被执行人李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丽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768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明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李明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明银行存款128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邓丽。        

3、因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李明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丽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邓丽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1280元,未执行到位356407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邓丽,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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