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宏伟,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蒋辛屯镇河北吴村*号。

被告:许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蒋辛屯镇河北吴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博与被告李海龙、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龙、许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6%计算);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15日,因家中有急事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已现金形式给付了二被告,被告李海龙为原告书写了借条一份。借款后,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向被告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海龙、许小燕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海龙系同学关系。2020年1月15日,被告李海龙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李海龙为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后被告李海龙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业务凭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海龙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李海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许小燕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海龙应当给付向原告的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海龙给付向原告李文博的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许小燕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380元,由被告李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天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轩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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