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宏伟。

被执行人王平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新。

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春彦。

被执行人邢春彦,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干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吕献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孙阜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潘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王晓丹,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王平新、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邢春彦、王干明、吕献云、孙阜民、潘明、王晓丹、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2执261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676930.55元,执行费82077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我院的(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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