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秦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 被执行人:邱其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子健与被执行人邱其哲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5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秦子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申请执行人秦子健与被执行人邱其哲共同确认被执行人邱其哲尚欠申请执行人秦子健广告制作款10500元,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邱其哲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秦子健付清广告制作款10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其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线上对被执行人邱其哲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8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263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部分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邱其哲在三亚无不动产,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及车辆,经通过传统方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其哲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68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符秀柏 审 判 员 王大宝 审 判 员 初美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