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马市博川轿车维修中心,住所地侯马市文明路**。
负责人:宁艺杰,该企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生莲,该企业员工。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供电段,住,住所地侯马市北站西侧供电段****、多幢幢/div>
负责人:张金胜,该段段长。
审理经过
原告侯马市博川轿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供电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侯马市博川轿车维修中心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侯马市博川轿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供电段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马市博川轿车维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侯马市博川轿车维修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