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武戈,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部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武戈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武戈被XX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武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路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