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158号中琦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57725B。
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艳,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卞和北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78546691K。
法定代表人:崔纪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温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