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元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巴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元霞与被执行人巴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元霞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407.3元(含执行费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439.88元,剩余案件款于2021年6月起每月月底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2000元,余款2882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若违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11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