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曾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591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银行账户45912.1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