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通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祥龙小区14栋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759788438C。

法定代表人:农大鹏,执行董事。

原告:凭祥市泰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祥龙小区14栋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MA5KEATU8E。

法定代表人:农明璋,执行董事。

原告:苏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任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通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凭祥市泰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进诉被告任洪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广西通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凭祥市泰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进于2021年7月5日以已经和被告任洪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通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凭祥市泰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通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凭祥市泰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2元,减半收取7526元,由广西通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凭祥市泰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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