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杰,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奴太,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岳父)
被告:樊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世良,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项杰与被告樊波、张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项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项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