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必刚,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儋州市,住儋州市。曾因多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必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琼9003刑初62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必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必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必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必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3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黎必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黎必刚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必刚撤回上诉。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刑初6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