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亮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洋,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纬韬,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思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蒋克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秦基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汪光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程明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汤必帮,男,汉族,住安徽巢湖市。
审理经过
严亮生与王思荣、蒋克龙、秦基海、汪光杜、程明海、汤必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372859.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王思荣少量存款进行了冻结,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程明海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蒋克龙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因皆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权本院暂无法予以处置。
本院查明
后经关联案件查询,本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依法对案款予以了冻结,但冻结顺序靠后,该案件也已终本,本院暂无法予以提取。另对被执行人蒋克龙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款进行了冻结,因案件正在处理当中,尚未执行到案款,本院暂无法提取。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8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另对我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