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被执行人尚连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412725197703076518,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据(2015)威环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4月13日、6月9日、7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少量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因款项较低,暂未予以划拨;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于2021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

四、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国华在太平人寿购买的保险产品进行了冻结;

五、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华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并告知其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对其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进行变现;

六、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王国华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变现,得款**元;

七、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尚连花的银行及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了划拨,得款**元;对被执行人王国华的银行及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了划拨,得款**元;

八、关于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的车号为豫**等车辆。因前述车辆购置年限较长,价值较低且查无车辆的确切位置而进行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无查封的必要;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款**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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