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友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传伟,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兵,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友刚与被上诉人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友刚自2020年11月19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1年3月5日止,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朱友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友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陆正义 审判员 王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