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1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西街5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9679-3

法定代表人:颜志雄,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慧娟,女,住新疆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杨嘉淇,男,汉族,住新疆尼勒克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慧娟、杨嘉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刘慧娟、杨嘉淇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兵110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田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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