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友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恩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代理人:柳晓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系柳恩福之子) 委托代理人:付民,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树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凤,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友泉因与被申请人柳恩福及原审被告人白树贵、刘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冀08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友泉申请再审称:原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申请人柳恩福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友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友泉申请再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友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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