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铭奥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德胜东路2666号杭州万品汽配城A区23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YUH366。
法定代表人:王明燕。
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区聚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2E6PX2。
法定代表人:任廷。
被执行人:任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铭奥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铭奥达汽配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铭奥达汽配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20359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2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除医保及车险外)无商业类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任廷名下持有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少量,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冻结3家银行账户,于同月11日冻结2家网络银行(财付通)账户。对于上述账户,本院合计扣划金额人民币7528.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5元,剩余案款7323.7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分别委托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被执行人任廷户籍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二名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3035.29元。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