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刘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荣,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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